【上訴終院】首涉《港區國安法》判刑條文提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擇日頒判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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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3/08/09 12:14

最後更新: 2023/08/09 15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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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涉《國安法》判刑條文提上訴,終院押後裁決擇日頒判詞(資料圖片)

26歲理大男生早前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,早前被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申請,指罪行屬《港區國安法》情節嚴重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,條文訂明強制性5年為最低刑期,求情因素不能應用。男生今(9日)上訴至終審法院,為首宗涉《港區國安法》量刑指引上訴案件。上訴方質疑有關判刑原則會造成不公;律政司一方則指法庭判刑時毋須考慮所有求情因素。終院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押後頒布書面判決。

上訴人呂世瑜(26歲),早前承認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,案發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,上訴人被警方搜出胡椒球槍,並被發現曾於群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放售胡椒球槍。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,法官以5年6個月為判刑起點,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,惟控方援引《港區國安法》條文,指性質嚴重的案件,最低刑期為5年,法官遂改判囚5年。上訴人就判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被駁回,遂上訴至終審法院。

上訴人提出的兩項法律觀點為, 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,即「情節嚴重的,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該如何恰當詮釋,尤以判處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。另就《港區國安法》第33條第1段的罪行該如何詮釋,特別是當中指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,若3項條件無一成立,刑罰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,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。

呂一方代表律師今陳詞時指,若兩人同犯《港區國安法》控罪,情節均屬嚴重,但其中1人有全面求情因素及悔意,另1人則沒有悔意,並且案底纍纍,但兩人仍判處同一刑期,呂一方質疑有關判刑原則會造成不公。

代表律師又指,若不能考慮認罪及求情因素等,而強制性將「情節嚴重」的案件定為5年以上,亦會對法官造成困難,即使具強烈求情因素,但法官亦不能在判刑時反映求情理由,亦可預見對判刑系統會造成不公。

代表律師續指,從《港區國安法》條文的中、英文版差異可見,全國人大在草擬條文時,必定是打算在量刑方面帶有彈性。

法官則質疑,若全國人大草擬時有如此打算,為何仍設有分級處罰機制。代表律師指,當中的意圖或希望量刑時應存有彈性及一致,但最終卻出現反效果。

律政司一方則認為,法庭於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因素外,亦需考慮阻嚇性,但毋須考慮所有求情因素。律政司一方以干犯謀殺罪需強制性判處終身監禁為例,指干犯「情節嚴重」的案件,亦可處以特定的刑期。

律政司一方又指,針對「情節嚴重」的案件,《港區國安法》33條訂明,若法庭決定「從輕處理」,可考慮所有求情因素,但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,若法庭決定「減輕處罰」,則只可考慮被告有否自動放棄犯罪 、自動投案 、提供重要破案線索,但可判處低於5年監禁刑期。

律政司一方認為,呂一方曾表示「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是代表10年監禁為最高刑期,5年監禁則是量刑起點,故可減刑至5年以下監禁的說法荒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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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